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股权究竟是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[复制链接]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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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,对马利国、陈志琦代签行为如何认定的问题。马利国和陈志琦签署《协议书》之前,并未获得徐丽和王薇的授权。公司股权属于公司法上的财产性权益,对其处分应由登记的股东本人或其授权的人行使。虽然马利国和徐丽、陈志琦和王薇为夫妻关系,但在没有得到股东徐丽和王薇授权之前,马利国和陈志琦转让徐丽和王薇名下的公司股权,仍属于无权处分。上诉人主张马利国与徐丽、陈志琦与王薇系夫妻,涉案股权属于夫妻共有财产,没有法律依据,本院不予支持。同理,陈志琦处分李祥宇的股份,必须获得李祥宇的授权或追认。虽然陈志琦在代表李祥宇签署《协议书》时取得了李祥宇的父亲李树明的授权,但李祥宇与李树明是独立民事主体,没有证据证明李树明是涉案股权的实际所有人,也没有证据证明电子授权经过了李祥宇的认可,在李祥宇对陈志琦的签字行为明确不予认可的情况下,陈志琦处分李祥宇的股权行为属于无权代理。

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

民事判决书

()最高法民终号

上诉人(原审原告、反诉被告):海南陵水宝玉有限公司,住所地海南省陵水县椰林镇花园西三横路22号。

法定代表人:千红花,该公司总经理。

委托诉讼代理人:何灵凤,海南云帆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
委托诉讼代理人:张礼,海南唐海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
上诉人(原审原告、反诉被告):李振龙,男,朝鲜族,年6月20日出生,住海南省三亚市。

委托诉讼代理人:何灵凤,海南云帆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
委托诉讼代理人:刘一凡,海南云帆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
上诉人(原审原告、反诉被告):千红花,女,朝鲜族,年4月7日出生,住海南省三亚市。

委托诉讼代理人:何灵凤,海南云帆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
委托诉讼代理人:刘一凡,海南云帆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
被上诉人(原审被告、反诉原告):三亚志成彩色印刷有限公司,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东河西路64号。

法定代表人:徐丽,该公司董事长。

委托诉讼代理人:倪卫杰,北京大成(哈尔滨)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
委托诉讼代理人:杨斌成,北京市天同(深圳)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
被上诉人(原审被告、反诉原告):徐丽,女,汉族,年6月30日出生,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。

委托诉讼代理人:叶雅忠,北京德和衡(哈尔滨)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
被上诉人(原审被告、反诉原告):王薇,女,汉族,年12月30日出生,住辽宁省大连市。

委托诉讼代理人:叶雅忠,北京德和衡(哈尔滨)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
被上诉人(原审被告、反诉原告):李祥宇,男,汉族,年1月16日出生,住黑龙江省海伦市。

委托诉讼代理人:马群,黑龙江天宇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
原审第三人:陈志琦,男,汉族,年1月31日出生,住辽宁省大连市。

原审第三人:李树明,男,汉族,年9月16日出生,住河北省三河市。

原审第三人:马利国,男,汉族,年10月28日出生,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。

上诉人海南陵水宝玉有限公司(简称宝玉公司)、李振龙、千红花因与被上诉人三亚志成彩色印刷有限公司(简称志成公司)、徐丽、王薇、李祥宇及原审第三人陈志琦、李树明、马利国股权转让纠纷一案,不服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(简称原审法院)()琼民初64号民事判决,向本院提起上诉。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,于年5月6日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。宝玉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灵凤、张礼,李振龙、千红花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灵凤、刘一凡,志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倪卫杰、杨斌成,徐丽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叶雅忠,王薇委托诉讼代理人叶雅忠,李祥宇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群,以及李树明、马利国到庭参加诉讼。原审第三人陈志琦经本院依法传唤,未到庭参加诉讼,本院依法缺席审理。本案现已审理终结。

宝玉公司、李振龙、千红花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:1.确认宝玉公司、李振龙、千红花与志成公司、徐丽、王薇、李祥宇于年11月26日签署的《融资合作、增资扩股、调整出资比例、法人变更协议书》(简称《协议书》)合法有效;2.判令志成公司、徐丽、王薇、李祥宇继续履行与宝玉公司、李振龙、千红花签订的《协议书》[含:接收宝玉公司、李振龙、千红花支付的股权转让款1.09亿元(宝玉公司、李振龙、千红花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,90个工作日内支付);徐丽、王薇、李祥宇将所持志成公司股份全部转让至宝玉公司、李振龙、千红花名下,并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工商变更至宝玉公司、李振龙、千红花(指定人)名下;协议书约定的其他相关义务];3.判令志成公司、徐丽、王薇、李祥宇向宝玉公司、李振龙、千红花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(按每天元计算,自年2月10日起至履行之日止,计算至年6月10日,为.8万元);4.判令志成公司、徐丽、王薇、李祥宇承担本案保全费元、保险费800元以及诉讼费用。

志成公司、徐丽、王薇、李祥宇反诉请求:1.确认《协议书》无效;2.宝玉公司、李振龙、千红花依法承担给志成公司、徐丽、王薇、李祥宇造成的损失赔偿万元人民币(部分损失);3.要求依法撤销()琼民初24号民事保全裁定书;4.要求宝玉公司、李振龙、千红花承担反诉费用。

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如下事实:

年8月22日,志成公司作为甲方与宝玉公司作为乙方签订《融资合作、增资扩股、调整出资比例、法人变更协议书》,双方协商以双方共同资产通过捆绑方式融资,实现增资扩股、法人变更、调整股东出资比例的方式最终将甲方的全部股权(百分之百)转让给乙方等事宜达成协议。协议主要内容有:三、融资合作方式及各自的职责范围。1.以甲方实体为主(两栋楼的产权证),乙方为补(租赁林地权证),甲乙双方资产捆绑方式到金融机构办理抵押贷款融资。2.乙方负责联系金融机构,必须以甲方名义办理贷款手续,并单独建立以甲方名义的放贷收款账户,在金融机构的贷款手续中,应盖有乙方的公章(甲乙双方捆绑式)。四、增资扩股、调整出资比例、变更法人代表及付款方式。1.融资成功(金融机构放款到甲方账户至少不低于五千万元人民币),乙方指定的新股东作为第三方,通过增资扩股成为甲方新股东,甲方收到全部款项壹亿壹仟万元时,将本公司全部股权转让给乙方新股东名下,使乙方最终实现实际上的百分之百控股。2.在工商企业登记注册上(根据有关规定)甲方保留最低限额的出资比例(只是形式,可另签订补充协议或承诺函)。3.增资后乙方指定的新股东成为大股东,甲方随之将法人代表变更到乙方大股东名下。4.甲方股权转让总价款为壹亿壹仟万元整。签订本协议之日起,乙方可办理公告手续,公告期限为七个工作日。公告期满甲方若无债务纠纷,乙方向甲方支付不低于总价款的10%以上款项计壹仟贰佰万元整,其中双方约定首付款和定金各陆佰万元人民币(定金万,首付款万)。第二笔款的支付是在金融机构收到总产权证之日起90个工作日之内必须实现放贷,额度不低于玖仟捌佰万元人民币。(乙方交纳的首付款和定金壹仟贰佰万元随之组成为总价款的一部分)。5.甲方办完增资扩股及变更相关登记手续(包含法人代表变更登记、法人代码证、税务登记变更),向乙方交房、交钥匙、交全部证照、全部印章、全部资料,同时甲方将账户内的存款玖仟捌佰万元转出甲方账户(甲方股东共实收人民币壹亿壹仟万元整)。八、其它条款。2.甲方收到定金和首付款壹仟贰佰万元时本协议正式生效。协议还就双方的责任与义务、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了约定。该协议落款处盖有宝玉公司、志成公司的公章及双方股东王薇、徐丽、李祥宇、李振龙、千红花的签名,其中徐丽的签名由其丈夫马利国代签,王薇、李祥宇的签名由王薇的丈夫陈志琦代签。

年8月24日,志成公司在三亚日报上发布债权债务公告,内容为:“我公司拟将进行资产重组,为了保障各界朋友,业务伙伴的权益,现公告如下:在本公告发出之日前,凡与三亚志成印刷有限公司有债权债务、担保、借款以及资金、财务往来关系的单位或者自然人,请持有效债权、担保和付款往来等凭证,在本公告规定的时间内(自本公告刊出之日起15天内)向债务人主张权利。逾期未有追索的视为自动放弃,由此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、经济责任和后果均自行承担。追索时间年8月25日起至年9月10日截止。联系人:李先生××××。”

年9月11日下午17:00陈志琦给李振龙发送了一条
  江显和

审判员
  张颖新

审判员
  高燕竹

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

法官助理陈海霞

书记员*琪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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